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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检察机关起诉故意伤害案经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20-07-24 22:21:19 作者: 信息来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访问量: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江某某与其丈夫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江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刺中被害人胸部导致其身亡。对此,公诉机关于2019年1月3日以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同年8月21日,公诉机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案件要点:

本所林学、云钰芳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结合案件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案策略。

1、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取得谅解

在案发之后,被告人江某某及其家属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经办律师在充分研究案卷材料、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后,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积极沟通,最终促成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撤回了对江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的起诉。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被告人江某某取得刑事谅解书,争取到了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2、反复研究案卷发现本案的客观事实及细节,并从理论的角度全面分析问题,最终获得法院的采纳。

本案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主观态度的认定为故意,但结合本案事实,从目的动机看,被告人一开始是将刀架在自己的左手手腕上,可以看出其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目的。从有无节制方面看,水果刀在不慎刺进被害人胸口后,被告人没有继续上前伤害而是立即向外界求助,说明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从双方关系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为新婚夫妻,登记还不足两个月,二人不存在重大矛盾或积怨,又基于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双方均轻信能够避免伤害发生,从情理上分析,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伤害的直接或者是间接故意。且被告人在案发后一直待在现场直到公安到达,应认定为自首,存在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并不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故被告人的行为因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量刑三年。对此检察机关予以抗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确认原判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本案的成功在于,辩护律师秉承尽职尽责的态度,发挥自身协调谈判能力,同时在阅卷过程中善于发现事实中的细节问题。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而改变定性后的量刑幅度为7年以下,再加上当事人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肯定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