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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指控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到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0-07-24 01:58:00 作者: 信息来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访问量: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海南某开发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犯罪为由,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之后,本所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林学律师任其辩护人。

案件要点:

在李某某被刑拘期间,辩护人多次会见,根据当事人李某某的详细陈述和介绍,辩护人草拟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并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积极向检察官充分说明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经审查证据,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准逮捕。李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随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于2017年9月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称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和隐匿会计凭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认定事实的证据,辩护人细致梳理卷宗证据材料,整理案情的逻辑架构,于法于据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有罪推定意识严重,导致片面采信,李某某作为高管报销私车相应费用以及“白条”入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公司财产;2、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没有形成链条,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反之足以证实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3、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采纳严重存疑的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故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职务侵占和隐匿会计凭证罪。

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及时跟进,积极与主办检察官多次交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确认:1、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认定李某某擅自增加工资侵占公司财产;2、根据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常理,不应认定李某某作为总经理未配专车而领取的车补和报销车辆费用的行为是非法侵占公司财产;3、根据现有证据和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应认定李某某“白条”入账报销的款项系侵占公司财产;4、侦查机关没有查清被隐匿的会计凭证,案件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李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办案小结:

本案的成功在于,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后与当事人就案情进行了充分交流与沟通,并全面审慎查阅了案卷材料,提出了在案证据上存在的关键问题,并及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交换法律意见,最终经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对李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辩护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