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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03-23 16:49:44 作者: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陈友峰、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省医师法学会 苗 博 信息来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访问量:

摘要:医疗纠纷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机构,其留有法学学者、律师等法律共同体的重要席位,在每次医疗纠纷评鉴会议中,法律评鉴意见与医学评鉴意见成为了会议的定音锤,因此,医疗纠纷调解规范化、标准化构建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及实践。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实践谈谈本人对于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几点思考与总结。

关键词:律师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

   

一、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律师投身于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正面临着重大机遇

(一)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律师全面参与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

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确立了“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当事人遵循自愿、平等的基础进行调解,并且调解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重要原则,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于2010年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人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与此类似的,2016年1月5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下达《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将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重大的立法进步,其中对于病历封存对象及方式、尸检、医疗调解处理期限等内容均有了详细规定,该条例还明确提到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咨询医疗损害鉴定专家,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综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明确规定了广泛接纳律师参与人民调解体系建设。并且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机构,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邀请、聘任法学学者、律师等法律人才用于咨询、论证、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成为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技术性要求。[参考海南省医疗调解委员会梁彩红:《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医疗纠纷调解创新发展》讲座内容]

(二)具备现实指导意义的地方政府规章及人民调解组织已初具规模,海南律师面临全面参与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的重大机遇

之前凭借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春风,也为了探索和建立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原海南省卫生厅组织人员调研、借鉴外省先进地方立法经验,在2010年,海南省综治办、原省卫生厅牵头联合10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2011年3月,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启动医疗责任险工作,同时在各市县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实现全省覆盖。2011年11月,海南省首家医疗纠纷法庭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挂牌成立。

现如今,为了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出台了《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到有关诉调对接建设以及积极开展律师参与医疗调解的指导意见,即“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特别是在旅游、养老、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涉外商事等领域,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功能,积极开展律师参与调解” 。

综上,不论是从业务实绩来看,还是树立律师品牌业务标杆来看,律师(尤其是海南省律师)参与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将面临着重大的机遇。

二、关于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考

(一)关于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可能面临的专业医学问题的思考。在实践中,任何一宗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不同程度上会与专业医学相互牵连,从疾病诊断到术前检查,从用药规范到诊疗常规,从术前风险评估到手术风险提示,从病历书写规范到病历资料管理等内容无不与专业医学密切相连。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即便是受过专业医学教育的科班生尚且不能清晰地归因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更不用提只专注于法律实务的律师。

但是“隔行如隔山”是否就是律师远离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由么?实则并不然,因为得益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有益尝试,在正式召开医疗纠纷评鉴会议之前,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评鉴部的工作人员会事先向医学界权威咨询并获取专业的、书面医学评鉴意见,这些医学评鉴意见虽然还是带有专业论证的学术色彩,但是医学评鉴意见已经高度概括地将医患纠纷所涉及的诊疗常规、疾病诊断、用药规范、抢救措施等问题展示出来了,甚至有的医学界权威还擅长将复杂的医学问题形象打比喻(下文将详细举例),如此一来,通过系统训练及大量的案例接触,即便是“行外人”律师也能够逐渐参与到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的工作中来。

(二)关于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准入机制的问题思考。尽管笔者在前文中多次提到法律政策、法治环境等因素对于律师投身于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是重大利好,但以海南省为例,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进入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律师确实是不多的,因为一方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更青睐于有相关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经历的律师,但这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积累业务量优势的案件类别,以笔者为例,即便笔者有志于开拓专业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市场,但笔者目前总共代理的八宗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前后跨度有四年之久,目前得以微弱优势进入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担任法律评鉴专家。另一方面,基于调解工作的中立性考虑,一般担任医院、卫生院、社区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甚至医疗行政主管单位的法律顾问律师也是不能被遴选成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专家库成员的。

对于以上两个准入机制的限制问题,笔者认为,既要对律师参与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的前景抱有乐观积极态度,因为随着法律政策、法治环境等因素的逐步改善,律师逐步参与到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工作中是势在必行的,同时我们又要注重类似案件业务办理的归纳总结,逐步树立品牌化及营销,在该专业领域内跨界交流,践行“有为才有位”的道理。并且,律师参与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并不只有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一条道路,笔者认为,律师给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医疗行政主管单位进行风险培训讲座,对于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同意权的保障、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病历书写规范、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尸检权利告知等可能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提示及传授,这对于促进医方积极主动与患方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是大有裨益的,也有利于医疗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

三、关于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总结

尽管参与了为期不长的医疗调解工作,笔者结合切身经历,认为律师参与医疗调解标准化构建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具体来说:

律师参与医疗调解将成为律师业务领域的新蓝海,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肩负着解决纠纷和宣扬法治的双重使命,因此,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既能够在尊法、高效、务实的环境下追求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点,解决双方矛盾,律师同行又能够在医疗调解工作中汲取医疗纠纷调解及诉讼的经验,寻求新的律师业务增长点。

另外,从业务学习的角度来看,参与医疗纠纷评鉴会议,能够触类旁通、从不同学科领域学习此类案件的研判技巧,笔者印象比较深刻的是一宗泌尿外科手术引发的医患纠纷:患者现年4岁,因右侧阴囊空虚3年,医方经门诊查体,见右侧阴囊空虚;B超检查,发现“类似右侧隐睾组织?”,初诊为隐睾(右),于某日入院并于次日CT检查,未见右侧睾丸显示。于某日行腹腔镜隐睾下降固定术(右),术中探查,见右侧睾丸未发育,诊断“先天性右睾丸缺如”,实行腹腔镜隐睾探查术。术后恢复顺利。后患者监护人对医方诊断的正确性、手术必要性、告知的准确性提出质疑,申请医疗纠纷调解。

后笔者参与该纠纷的评鉴会议,得知实际上医方的诊断是正确的,并且有其手术探查的必要性,外科手术实践中对同一疾病随着时间节点的不同,会有三个不同层次的诊断,分别是术前诊断、影像诊断及术后诊断[康新立:《腹腔镜与输尿管镜治疗输尿管上段结石临床疗效的Meta分析》,《现代泌尿外科杂志》CAS 2017年第4期],医学专家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以瓜农判断西瓜生熟为例,凭经验拍拍听听得出的结论叫做术前诊断;给西瓜做B超或CT检查得出的结论叫做影像诊断;切开西瓜亲眼观察瓜子,得出的结论叫术后诊断。因此手术探查进行隐睾诊断是必要的,但因为患者监护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与医方专业知识不对等,不理解隐睾和睾丸缺如的因果联系,将隐睾与睾丸缺如理解为两个不同性质的疾病,不能理解“CT检查无睾丸”与“手术证实无睾丸”的逻辑性,否定手术探查的必要性,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医方在术前谈话期间未向患者监护人宣教各种影像学检查都不能取代手术探查,隐睾手术的目标除了让隐睾复位外,还要防隐睾癌变等问题。最终给予此次医疗调解的意见是患方既无损害结果的发生,医方诊疗行为也与患方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联系,判定此次纠纷医方无责。笔者对此也是受益匪浅,也从不同立场上理解了因为知识不对等所导致的医患矛盾,深知医疗调解的高效、求真态度,更坚定了笔者在医疗纠纷调解标准化构建中贡献自己力量的决心。

综上,医疗纠纷调解规范化、标准化构建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及实践,而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标准化构建,既面临时代机遇又将遭遇专业挑战,探索之路还很漫长,但我们应当是信心满怀而又激情万丈的。